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林志謙
- 被告
- 瑞芳礦工醫院
- 被告
-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64,403元( 即以原告所列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並未列明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原告亦應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