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鸞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鸞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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