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被 告 陳廖鴻即鴻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2,9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