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 原告
-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琦
- 被告
- 蕭簡秀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900元( 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