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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告
蕭簡秀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900元( 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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