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431元, 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