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雷忠一

  • 原告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瀚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記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431元, 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