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曹庭毓
- 原告李哲宇
- 被告洪豪謙即于山電器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李哲宇 被 告 洪豪謙即于山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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