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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
李哲宇
被告
洪豪謙即于山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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