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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慧惠

  • 原告
    紀炎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6號原   告 紀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善實業有限公司、環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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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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