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6號
- 原告
- 紀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善實業有限公司、環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