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昱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6,5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