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林伯承 被 告 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