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劉洛京即億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陽機電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
仟柒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