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劉洛京即億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