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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劉洛京即億達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劉洛京即億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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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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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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