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鍾詩怡 被 告 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雷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