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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告
曾慧琪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被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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