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國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