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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告
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第26條第1項規定「由於對本合約之解釋或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得在中華民國(台北),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依仲裁法提付仲裁,若雙方不能達成提付仲裁之判斷時,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兩造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所生之爭議,既已合意若雙不能達成提付仲裁之判斷時,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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