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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返還輔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法定代理人
徐宜君
被告
約拿戲影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輔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新臺幣210 萬元及遲延利息,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的一百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哭翻天」製作合約書第14條及信託管理信託契約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輔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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