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徐宜君
- 被告
- 約拿戲影電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輔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新臺幣210 萬元及遲延利息,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的一百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哭翻天」製作合約書第14條及信託管理信託契約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