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被 告 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宏 訴訟代理人 曾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