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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被   告 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宏 訴訟代理人 曾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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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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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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