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3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 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