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