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佐源
- 被告
- 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致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 元,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8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6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