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 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被 告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百企運通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