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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徐世禎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企通運有限公司曾月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   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被   告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百企運通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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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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