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送達代收人
- 廖儒良
- 被告
-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和
- 被告
- 曾月秀
李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百企運通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