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阿清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永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金卿
- 即清算人
- 李玉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永勝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金卿
李玉雲
李太平
李怡菱
李怡臻
李 勇
李淑惠
郭淑梅 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號3樓
郭淑菁
郭瑩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相關資料,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期間內即民國108年1月28日已補正相關資料,本院誤認抗告人並未補正相關資料而於108年3月1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自有違誤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