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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林阿清
相對人
即被告
永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金卿
即清算人
李玉雲
相對人
即被告
永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金卿

      李玉雲

      李太平

      李怡菱

      李怡臻

      李 勇

      李淑惠

      郭淑梅  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號3樓

      郭淑菁

      郭瑩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相關資料,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期間內即民國108年1月28日已補正相關資料,本院誤認抗告人並未補正相關資料而於108年3月1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自有違誤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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