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陳玫蓁、黃依羢、江和南、楊菁慧、楊弘智

  • 原告
    奕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正雄余嘉平余嘉福余嘉春余嘉榮余春來余春長鴻洲通運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余慧澤余忠仁陳天賜陳秀春呂世琪呂明諺余明德余明宏許乃余貴明余國泰余國樑莊碧梧余尚斌余祥文余祥民余蔡彩雲余忠厚余瑞祥余瑞鴻翁余欸余琴余真余仁順余春得余秋芬余佳穎余幼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奕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蓁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陳正雄(兼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余嘉平 余嘉福 余嘉春 余嘉榮 余春來 余春長 被 告 鴻洲通運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羢 江和南 楊菁慧 楊弘智 被 告 余慧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余忠仁 陳天賜 陳秀春 呂世琪 呂明諺 余明德 余明宏 許乃 余貴明 余國泰 余國樑 莊碧梧 余尚斌 余祥文 余祥民 被 告 余蔡彩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忠淵 被 告 余忠厚 余瑞祥 余瑞鴻 翁余欸 余琴 余真 余仁順 余春得 余秋芬 余佳穎 余幼秀 陳立潔(兼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民(兼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國(兼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陳繼書 余嘉正 彭秋梅 余秀芳 劉毓萍 陳躍娥 呂世宏 余淑純 被 告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慧群 被 告 陳艾琦 陳艾彌 余韋葦 余曼均 前列四人及被告余貴明、莊碧梧、余秀芳、劉毓萍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玉慧 前列余貴明、莊碧梧、余韋葦、余曼均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貴秋 被 告 陳立緯(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筠(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玟(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傅梅華(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林裕哲(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林裕仁(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王陳素香(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蘇陳素花(即被告陳尾之承受訴訟人) 洪秋燕(即被告余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洪順隆(即被告余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余怡進(即被告余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余敏杏(即被告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余信村(即被告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余建利(即被告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秋燕、洪順隆、余怡進為余含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余敏杏、余信村、余建利為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余含笑於訴訟進行中之110年1月間死亡,其繼承人為洪秋燕、洪順隆、余怡進(下稱洪秋燕等3人);被告余文龍於110年4月 間死亡,其繼承人為余敏杏、余信村、余建利(下稱余敏杏等3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 籍謄本(現戶部分)、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憑。依前揭規定,即應由洪秋燕等3人為余含笑之承受訴 訟人,承受訴訟;由余敏杏等3人為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惟洪秋燕等3人、余敏杏等3人,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洪秋燕等3人為余含笑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依職權裁定命余敏杏等3人為余文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蕭靖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