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巫元良 李連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8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