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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富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國
訴訟代理人
林淑月

      李信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刊登於中華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銀行基隆│106年4月18日│1,384,920元 │KLB1451738 ││ │(股)公司南│分行 │ │ │ ││ │科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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