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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賽花 基隆市○○區○○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依法寄存,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 年10月6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股 數│├──┼────────────┼────────────┼────┼───┤│ ①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1714至0001716 │ 3 │ 3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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