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訴訟代理人 翁采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6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當日之太平洋日報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 年12月7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婉晴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 │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中琉物產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106年2月20日│新臺幣37,800元│HA3178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