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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6月5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種類│股票號碼│股數 │張數│ 備 考 │├──┼────────────┼──┼────┼───┼──┼────┤│1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D │0000668 │1000股│ 1 │101年度 │├──┼────────────┼──┼────┼───┼──┼────┤│2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X │0000158 │562股 │ 1 │101年度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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