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融
- 被告
-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憶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8244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致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元,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8年3月4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已於108年3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