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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請人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系爭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2.說明系爭支票是否均有填載發票日,如有,各紙支票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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