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系爭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2.說明系爭支票是否均有填載發票日,如有,各紙支票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