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鍾慧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毅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異議人就與聲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5 債權人鍾慧雲之債權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債權占總額達百分之24.67, 惟此債權所揭示相關債權資料舉凡計息起迄日、積欠利息金額等,尚未盡翔實,恐影響伊權益至鉅,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關於相對人鍾慧雲之合會債權,並提出翻拍之互助約定書影本為據。惟編號23姓名僅記載「毅修」,復無其他資料輔以辨識是否即為聲請人本人,亦無聲請人簽名於上。另本院於108年11 月11日將異議人之異議狀轉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可資證明合會債權存在之證據。聲請人徒以無法辨識是否為聲請人本人參與之互助契約書影本,謂其與相對人間合會債務存在,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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