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6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65號

聲請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其所指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係以實際已經取得繼承權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志強為被繼承人李賢坤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86年8月1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李志強雖係被繼承人李賢坤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李賢坤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父李忠隆於被繼承人李賢坤死亡時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則聲請人李志強就被繼承人李賢坤即非應為繼承之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李志強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6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