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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94號

聲請人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相對人
威耀健康資源整合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荏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請求返還標的物亦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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