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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上訴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梅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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