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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 上訴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梅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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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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