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佑
- 被上訴人
- 李福梅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