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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姚貴美

上 訴 人
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添貴
被上訴人
捷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徐秀子
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惟經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是以,上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顯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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