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許仁勇
- 上訴人
- 莊玉蘭
- 被上訴人
- 拓荒者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侯又愷
- 被上訴人
- 錢其亮
翁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