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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94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蘇文清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所謂第三人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該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而言,如該第三人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自非上開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 59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涉及蘇謝榮所留遺產之分割方法,聲請人為蘇謝榮之債權人,已取得債權憑證,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基院曜105司執恭字第28040號債權憑證影本以為釋明。惟系爭訴訟事件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蘇謝榮起訴請求蘇文清等人分割遺產,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據,而據其主張其為蘇謝榮之債權人,核與系爭訴訟事件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所提對於蘇謝榮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事件卷宗,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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