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徐世禎

  • 當事人
    陳志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陳志誠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宋隆盛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修丕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