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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被告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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