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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山左散熱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被告
陳廖鴻即鴻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95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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