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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綠的工作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江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9,086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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