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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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張阿綿
- 被告
- 曾建文即喜喜婚紗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585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00 元及其相關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