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龍
- 被告
- 慧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嘉宏
- 被告
- 悅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