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上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靜萍
- 被告
-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苡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45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0,730元,應繳納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