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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上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靜萍
被告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45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0,730元,應繳納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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