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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股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廖志祥因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廖志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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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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