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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陳文陞

  •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   告 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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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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