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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周裕暐

  • 當事人
    添建工程行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922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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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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