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陳學毅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柏佑地產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1萬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柏佑地產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1萬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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