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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呂真福
原告
呂李玉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 光律師
被告
陳弘哲
被告
鑫宏商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惟仁
複代理人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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