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呂真福
- 原告
- 呂李玉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 光律師
- 被告
- 陳弘哲
- 被告
- 鑫宏商行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美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惟仁
- 複代理人
-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