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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5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威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王芃馨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5號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8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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